一、家庭共同債務不同于遺產債務
家庭共同債務是指家庭共同成員作為共同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債務;
(2)為添置家庭共同財產所負擔的債務;
(3)因家庭的經營活動所負擔的債務;如個體工商戶或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戶,如果是家庭經營的,其債務應當以家庭財產承擔。另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2條的規(guī)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同財產清償。
(4)夫妻為共同經營需要所負的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上述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根據(jù)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用家庭共有財產償還,家庭共有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家庭共同債務的,由家庭成員分別承擔清償責任,其中應由被繼承人分擔的債務份額,才可以作為遺產債務。
二、遺產債務與繼承費用區(qū)分
繼承費用是指為執(zhí)行遺囑或管理、分割遺產等所支出的開銷。繼承費用雖然不屬于遺產債務,但亦應在償還債務后從遺產中扣除,即遺產的實際價值應是清償債務、扣除繼承費用后所剩余的價值。
繼承費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債權人的利益;但遺產在清償債務后,不足以扣除繼承費用的,應當由繼承人承擔此項費用。有時因繼承人的過失而支付的費用,不應作為繼承費用,而應由繼承人個人承擔。我國對此沒有立法可以規(guī)范。對此,我也認為繼承費用不應列入遺產債務,因為繼承費用是發(fā)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產生的費用,但可以從遺產中扣除,只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繼承人必須在清償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后,若有剩余時方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