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的債務必須繼承嗎?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里所說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
法律如此規(guī)定,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guī)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進行償還后,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二、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yōu)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guī)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guī)定清償債務。
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fā)現(xiàn)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