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遺囑有效的條件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1、有效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導致的失效。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5、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6、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7、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導致的失效。
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9、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10、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