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能用按手印代替簽名嗎
在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老人不會寫遺囑,甚至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請人代書遺囑后,在遺囑上用按手印的方式替代簽名。這樣可以嗎?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的形式要件明確要求要由遺囑人簽名而不是按手印,盡管遺囑內(nèi)容是真實的,但由于其在形式上缺乏法定要件,故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是無效遺囑。
另一種觀點認為,但當事人不會寫字的情況下,可以以此作為變更方式。但最好還是簽字為好。
建議:如果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身體狀況不能寫字該如何解決?如存在上述情況最好是立公證遺囑。即使書立代書遺囑也應就存在上述情況進行公證或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應當由立遺囑人用按手印來代替簽名來保證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能用蓋章代替簽名嗎
實踐中存在立遺囑人、見證人或代書人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那么這種情況下遺囑的效力如何?一種觀點認為私章與簽名沒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樣的。也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有證據(jù)證明私章是立遺囑人生前經(jīng)常用的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私章往往出現(xiàn)于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系,因此遺囑應當無效。理由如下:
1、即使有證據(jù)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jīng)常使用的,但由于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作為第三人無法得知該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蓋,即使見證人證實該私章系死者生前所蓋。
2、書立遺囑是一種嚴格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其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客觀上即使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實的行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