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面遺囑公證時審查哪些
自書、代書遺囑繼承的公證審查,就是公證人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按照法定程序及客觀、公正、真實、合法的具體要求,對自書、代書遺囑繼承進行全面的審核查實。在公證過程中,自書、代書遺囑繼承除進行一般的內容審查外,還應針對其特點,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廣泛收集相關證據。
自書、代書遺囑確實存在遺囑人死亡后取證難的問題。但自書、代書遺囑是一個客觀事實,總是可以搜尋相關的蛛絲馬跡。如自書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自書寫,可以尋找遺囑人生前所寫的文章、材料、書信、簽名或者從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檔案中提取遺囑人的筆跡。進程筆跡核對,也可以請法定鑒定機構或筆記鑒定專家進行鑒定。
2、認真審查遺囑內容的合法性。
自書、代書遺囑中,由于遺囑人往往缺乏法律專業(yè)知識,在遺囑內容中常出現一些錯誤和瑕疵,導致遺囑內容違法而喪失其遺囑效力。因此對自書、代書遺囑內容進行認真審查時應注重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是遺囑中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所有財產,防止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其它共同合伙財產。遺囑人處分遺產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是遺囑中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三是遺產中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
3、嚴格審查遺囑的無效性。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下列遺囑的法律直接界定為無效遺囑,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二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三是偽造的遺囑無效。四是遺囑被纂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有哪些特征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但可以代書。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