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滿足什么條件有效?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一)形式要件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chǎn)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二、立遺囑能剝奪未成年人繼承權嗎
公民不僅可以通過設定遺囑的方式改變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把財產(chǎn)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遺囑方式剝奪其繼承權。
《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由此可見,公民立遺囑時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否則,該遺囑無效。被遺囑剝奪繼承權的無獨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繼承人可依法律規(guī)定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必要時,還可以適當多分一部分遺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