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案件怎樣管?
在國際上,一般是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具體涉外繼承案件由哪國法院管轄,應通過沖突規(guī)范加以確定。在我國,對于涉外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依據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國民在加拿大繼承遺產怎樣辦理?
加拿大法律對繼承問題的規(guī)定也不統(tǒng)一,各省有各省的規(guī)定。按照加拿大某些省的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按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在法院確定遺產管理后的半年以內,遺囑執(zhí)行人將按遺囑分配遺產。在此期間,如果被繼承人的妻子和子女對遺囑有異議,有權向法院提請裁決。
被繼承人的非正式結婚的妻子和非婚生子,只要是從死者去世之日起往前推算,與其在生前有兩年以上的同居生活的妻子,或者是在死者去世之日起,其生前撫養(yǎng)過一年以上的子女,對遺囑也同樣有權向法院申訴,請求對此項遺產的繼承權利,無論是誰主張繼承遺產,必須在法院許可遺產管理后六個月內提出,過期則不再受理。
死者生前無遺囑的,按法律規(guī)定繼承,繼承順序和分配辦法是:
1、被繼承人有遺孀而無子女的,全部由遺孀繼承。
2、被繼承人有遺孀和子女的,遺孀先在遺產凈值中分得二萬加元,余下部分再由遺孀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凈值不足二萬加元,便全部歸遺孀。
3、被繼承人無遺孀,無子女,由其父母繼承。被繼承人既無遺孀、子女,也無父母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遺產,共同繼承。如兄弟姐妹中有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共同分得其父或母應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4、沒有上述被繼承人的近親屬,遺產由與死者血緣最近的親屬均分。
5、上列繼承人都不存在,遺產由公共信托局代管一段時間,無人認領時即收歸國有。
我國國內公民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規(guī)定享有繼承權的,則要向加拿大的有關機構提供我國公證機關頒發(fā)的繼承權證明書(或依繼承要求頒發(fā)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有兩個以上的同等繼承人不必分別辦理,可列入同一份繼承權證明書。對已故的繼承人要加以注明,或另辦一份死亡證明書。需要委托他人辦理的,還要申辦委托書證明。
各種公證書都要附英文譯文,交我外交部和加駐華使館辦理認證。如果需請加拿大的律師辦理繼承遺產的事項,應主動提供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職業(yè)、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遺產總價值以及有關繼承該項遺產的文件(遺囑、往來信件)等材料,以方便律師向有關部門查詢、辦理,使遺產的繼承能夠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