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人繼承在大陸遺產(chǎn)應注意?
居住在臺灣的繼承人繼承在大陸的遺產(chǎn),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去臺人員和臺灣同胞與大陸同胞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不能因為繼承人去臺灣而影響他們對在大陸遺產(chǎn)的繼承。
考慮到去臺人員和臺灣的特殊情況,為了保護臺灣繼承人依法繼承在大陸遺產(chǎn),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有關司法解釋,對臺灣繼承人的繼承問題作了如下一些規(guī)定:
1、人民法院過去處理的繼承案件中,已經(jīng)給去臺人員或臺胞保留了遺產(chǎn)份額的,他們可以按執(zhí)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
2、去臺人員和臺胞,對人民法院已審結但未保障其繼承權的案件提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依法保護其繼承份額。份額多少可依實際情況酌定。
3、臺灣居民在臺灣以遺囑方式處理大陸遺產(chǎn)的,遺囑的方式應當符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如果遺囑人按照臺灣的規(guī)定制作了遺囑,只要不違反《繼承法》關于遺囑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有效。但如果遺囑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保留必要份額的,應認定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4、去臺人員和臺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繼承案件,繼承開始已經(jīng)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為特殊情況延長。對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已經(jīng)超過兩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p>
5、人民法院今后處理的繼承案件,對在臺灣的合法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可為其保留應繼承的份額,并指定。
二、申辦涉臺公證注意事項
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的注意事項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時,應注意:
1、臺胞臺屬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公證處提出申請。如申請辦理結婚公證書,婚姻當事人應到大陸方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2、數(shù)人共同申請辦理同一公證事項的,應共同到其中一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
3、對公證事項不清楚的,可向公證人員進行咨詢,需要公證人員代寫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亦可向公證人員提出,如、、收養(yǎng)協(xié)議、聲明書、贈與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