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
訂立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所作的處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但是,遺囑是對遺產和其他事務的處分和安置。所以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于執(zhí)行,防止發(fā)生糾紛。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邑。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家具、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并寫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zhí)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并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在遺囑中,府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例如,遺囑人立遺囑將某項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該好友必須將遺囑人的幼子撫養(yǎng)成人;又如,遺囑人孑然一身沒有親人,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位鄰居,并要求其在遺囑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遺留的數間房屋,送給小學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學實驗室等。
(5)再指定繼承人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于遺囑人死亡等情形的發(fā)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兒子繼承,若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該項存款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
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二、有效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