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贈予可以撤銷嗎?
在發(fā)生以下情形時,遺產贈與是可以撤銷的:
1、受贈人不履行贈予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定的負擔,接受一定的約束。而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負擔的義務,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予人意愿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予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別賦予贈予人以法定撤銷權。
筆者認為,如果將受贈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輕微違約行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圍之內,則贈予人動輒就行使撤銷權,實際上等于贈予合同對贈予人無任何約束力,受贈人也將因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損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不允許贈予人行使撤銷權,則對贈予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受贈人部分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應允許贈予人享有與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部分相適應的部分撤銷權,這樣既能維護贈予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贈予人法定撤銷權的濫用。
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者贈予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予人或贈予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予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予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予人有權撤銷贈予。
3、受贈人對贈予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對贈予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贈予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這里的扶養(yǎng)應是廣義上的扶養(yǎng),包括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三種類型。但這里的扶養(yǎng)是指法定的扶養(yǎng)還是既包括法定的扶養(yǎng)也包括約定的扶養(yǎng)?有學者認為,受贈人對贈予人的撫養(yǎng)義務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這是由贈予人撤銷權的立法目的決定的。
二、遺贈與贈予有啥區(qū)別?
1、法律行為的性質不同。
遺贈是遺囑人一方的法律行為,又稱單方法行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征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就可在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guī)定,即使遺囑人死后,受遺贈人表示放棄遺贈權,也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此遺囑仍然在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受遺贈人必須接受遺贈。贈與卻與些不同,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不僅要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僅有贈與人的贈與尚不足以成為贈與的法律關系,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
2、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以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在遺囑人生前無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遺贈人不得在遺囑人尚未死亡時請求交付遺贈物。而贈與這種法律行為恰恰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fā)生法律效力,只要贈與人生前愿意將某英物品或金錢贈給受贈人,受贈人又愿意接受此項贈與,贈與行為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必須根據(jù)遺囑人訂立遺囑所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由于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因此,遺贈也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贈與則與此不同,贈與沒有嚴格的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都可以進行。一般說來,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發(fā)生的贈與都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的,一方表示無償給予,對方表示接受,則贈與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變更問題上不同
遺贈在遺囑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遺囑人在世時可以由遺囑人任意地進行變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這種變更在實質上完全取決于遺囑人的內心意志。贈與卻與此不同,贈與是雙方的一種契約關系,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于受贈人,則一般不允許反悔,即不允許贈與人任意地予以變更,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物,此時,受贈人則有權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