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遺囑要具備哪些條件
有效遺囑是指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chǎn)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zhì)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睙o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法律規(guī)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nèi)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边z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nèi)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chǎn),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chǎn)所有人的遺產(chǎn),只有遺產(chǎn)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chǎn),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xiàn)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chǎn)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處分其他財產(chǎn)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苯缍诉z囑處分的財產(chǎn)是公民個人財產(chǎn),凡是違反這一條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chǎn)只限于個人財產(chǎn),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于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碧哼€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chǎn)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中扣回”,也就是說,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chǎn)才有效。
二、什么樣的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也就是說,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后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遺囑無效,其后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nèi)心意愿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chǎn),該無權處分財產(chǎn)的部分無效。遺囑人處分財產(chǎn)必須以其對該財產(chǎn)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chǎn)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為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nèi)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