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門女婿有沒有繼承權?
上門女婿只是大眾口語化的一種說法而已,在法律上并無此說,根據我國法律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雙方結婚后,無論是在女方家生活或在男方家生活,意義是相同的,產生的法律后果并無區(qū)別。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公民死亡后其他家庭成員基于血緣等身份關系當然地享有繼承的權利。我國法律對遺產的繼承要求按順序進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則是第一順序優(yōu)于第二順序,第一順序有人參與繼承則第二順序的人不得參與,同一順序中的人一般應當均等。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或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可見,一般地來說,上門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形成的關系為姻親關系,岳父、母去世以后,其所留遺產由他們的子女或父母等繼承,上門女婿并不享有繼承權;即便岳父、母已無子女、父母在世,無任何繼承人,又未遺贈任何人,上門女婿也不能繼承遺產,依法規(guī)定遺產應歸國家所有或集體組織所有。同理兒媳對公、婆的遺產也無權進行繼承。
二、上門女婿什么情況可以繼承遺產?
我國法律做出了特殊規(guī)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岳父、母或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人參加繼承;第十四條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主要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或者對被繼承人平時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此,上門女婿在喪偶以后在對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則法律賦予了繼承權利,可以與岳父、母的子女和父母作為第一順序人參加繼承。當然上門女婿在未喪偶的情況下,并不享有繼承權,而由其配偶享有,以防止發(fā)生繼承混亂。那么顯而易見,女婿對岳父、母,兒媳對公、婆并不具有法定贍養(yǎng)義務,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他們一旦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就符合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