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錄音遺囑的程序
遺囑人可以用錄音(含錄像、光盤以及其他電子讀物)的方式制作遺囑。
以錄音形式設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自制作,遺囑人在錄制完遺囑后,應將記載遺囑的磁帶封存,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封存好的錄音遺囑的封口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應當在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