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于其死亡后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國家或集體組織的一種法律制度。遺贈具有如下特征:它是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論受遺贈人是否接受;受遺囑人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包括財產義務。
遺贈雖然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但也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這是對遺贈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這是對遺贈行為合法性的要求;受遺贈人須為在遺贈生效時生存之人,受遺贈人的主體資格既已消滅,當然就不能接受遺贈。
二、遺贈和遺囑繼承有哪些不同
遺囑繼承、遺贈雖都是公民按照個人的意志自由處分自己遺產的法律行為,但遺贈與遺囑繼承又有顯著的區(qū)別:
(1)權利主體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關于接受、放棄權利的規(guī)定不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應否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不同。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受遺贈人只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
在執(zhí)行遺贈時應當注意,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只有在清償稅款和債務之后遺產有剩余時,才能執(zhí)行遺贈。如果遺贈是以特定物為遺贈物的,當物已不存在,則遺贈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