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遺囑是什么意思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其表現有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
1、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又叫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于同一遺囑書中。
2、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lián)的整體遺囑。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作為一種特殊的遺囑,與一般遺囑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遺囑人的共同法律行為。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
(2)共同遺囑的內容具有嚴格的內在整體性和變更、撤銷的非自由性。這一特點具體表現為三層:
第一,當共同遺囑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單一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
第二,當共同遺囑屬于相互遺囑和相關聯(lián)遺囑時,其內容則具有相互制約性和關聯(lián)性。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時,應受他方意思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那就必然會導致一方的遺囑意思發(fā)生變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遺囑意思也不發(fā)生效力。
第三,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一方變更、撤銷遺囑之內容或對財產進行處分,應告知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后,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產處分。尤其在相關聯(lián)的遺囑中,內容已經執(zhí)行,另一方則不得撤銷遺囑。
(3)共同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大多是遺囑人的共同財產。
(4)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遺囑由遺囑人單方作出,所以遺囑人死亡遺囑即開始生效。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其死亡時間先后不同,同時死亡的為數不多,從而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從總體上來說,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共同遺囑不發(fā)生效力,或者部分發(fā)生效力,只有當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
二、共同遺囑與繼承契約的區(qū)別
1、法律屬性不同。共同遺囑是遺囑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繼承契約則是契約或合同的特殊形式。共同遺囑不得違背遺囑的固有特性,仍屬于遺囑人以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死后的遺產,從形式上起碼應滿足遺囑的要求。繼承契約則與合同的程序、原則大致吻合,多采用公證的形式訂立,如瑞士民法典第512條規(guī)定,繼承契約須用公證遺囑的方式始生效力。德國民法雖要求以公證形式訂立繼承契約,但對夫妻之間或未婚男女之間所訂立的與婚姻契約結合于同一證書中的繼承契約,具有對婚姻契約規(guī)定的方式即可。
2、意思表示一致的運行態(tài)勢不同。共同遺囑之意思表示是并行歸一的共同一致,屬于共同行為;而繼承契約之意思表示是雙向對應的互動一致,屬于契約行為。
3、內容范圍不同。共同遺囑一般僅限于遺產處分,而繼承契約可涉及遺產處分、繼承人繼承權的放棄、不設立遺囑的允諾、扶養(yǎng)義務或終身定期金的承擔等多個方面。正因為如此,共同遺囑帶有鮮明的無償性,而繼承契約有一定的雙務、有償表現。
4、法律效力有所不同。這不僅表現在共同遺囑的拘束力要弱于繼承契約,而且表現為共同遺囑原則上至少有一個死亡事實才能生效或部分生效,繼承契約則應在有效成立時即開始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