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遺產債務范圍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遺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guī)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yè)稅等。
2、被繼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未支付的貨款,借貸合同中未償還的本息等。
3、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所承擔的損害賠償?shù)膫鶆铡?/p>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shù)美摀姆颠€不當?shù)美膫鶆铡?/p>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個人合伙或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中,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又如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二、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我國繼承法雖然未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作出明文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遺產后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
先清償遺產債務后分割遺產的方式,就是由遺囑執(zhí)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所有債務進行清算,并將相當于遺產債務數(shù)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承份額分割剩余的遺產。但是如果有受遺贈人的,共同繼承人應當在受遺贈人取得受遺贈財產后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