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1、繼承權的特殊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中,應該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實行特殊保護。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多分遺產;在遺囑繼承的情形下,如果遺囑未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將全部遺產用遺囑的方式指定其他繼承人繼承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后,其余的遺產才依遺囑繼承人繼承。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這些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僅符合《民法》的基本要義,同時,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2、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沒有繼承人以及受遺贈人承受的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或者由受遺贈人受遺贈,從而使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移轉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所有。
當無人繼承或者無人受遺贈時,《繼承法》第三十二條對此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即“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成員的,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過程中,如果出現既無繼承人,又無受遺贈人的情形時,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應該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避免土地無人繼承情況下出現的土地資源拋荒和浪費,集體收回的承包地應納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機動地,用于為集體內部因出生、婚娶、遷入等原因新增人口分配土地。
二、處理承包經營權繼承注意事項
在處理農村承包地經營權繼承過程中,還應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不歧視女性,不歧視外嫁女。
2、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在均有條件和能力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的情況下,盡義務多的,應當多分,盡義務少的,或不盡義務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3、照顧特殊人群原則。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一般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多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