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訴訟怎么舉證?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正手續(xù)。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二、繼承訴訟舉證要注意什么問題?
舉證在繼承訴訟中非常重要,因為證據經過開庭質證、法官認證屬實后,才能成為裁判的依據。繼承訴訟舉證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本院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這個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證人應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4、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其前提出。
6、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印件或復印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7、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