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應該如何適用法律?
我國繼承法第36條對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要點有三:
1、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2、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xié)定的,按照條約、協(xié)定辦理。
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
(1)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我國在處理涉外繼承關系時,對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被繼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動產繼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3)國際條約優(yōu)先原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與我國涉外繼承準據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這是對我國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是我國嚴守“條約必須信守”這一國際法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
(4)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一般適用我國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1條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國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繼承公證如何辦理?
涉外繼承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繼承中具有繼承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xié)定的,按照條約、協(xié)定辦理。
(一)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復印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資、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函;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及其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證明。
(二)申請人為遺囑繼承人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同法定繼承人應提供的1至5項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如該遺囑為被繼承人在域外所立,則該遺囑還須經立遺囑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3、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提交執(zhí)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