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涉外繼承公證?
1、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部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2、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分別經當?shù)鼗蛩趪墓C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
3、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jiān)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shù)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yǎng)關系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的關系。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應注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二、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注意哪些問題?
1、國內繼承人繼承國外親屬的遺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繼承權證明或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無需要求將國內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先匯回國內,才為其出具有關公證書。
2、國內繼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請辦理有關公證事項時,應按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統(tǒng)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3、國內繼承人在辦理有關繼承公證事項時,一般待遺產調回后,公證處按比例收取公證費。如果繼承人出境辦理繼承事宜,為保證收取公證費,可請申請人提交一份保證在遺產調回國內后照章繳納公證費的保證書,作為公證處日后向其收取公證費的憑證。
4、如果國內繼承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公證處無需要求當事人提供遺產數(shù)額、產權證等,更無需要求當事人先把應繼份額調回國內后再給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書。
5、辦理涉外遺產繼承公證涉及到有關國家法律,情況復雜,請各公證處注意加強與中國銀行分行和我駐外使領館聯(lián)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強請示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