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應該怎樣立遺囑
(一)老年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維護自己對財產的處分權。
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據子女對自己盡贍養(yǎng)義務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體情況來合法而又合理地處分自己身后的財產。
老年人可以在遺囑中力盡贍養(yǎng)義務多的子女多留遺產,對盡義務少或不盡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遺產,這些規(guī)定使繼承人的繼承權被取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征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立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行為能力以立遺囑時為準,立遺囑后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后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二、立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于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并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