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怎樣辦理公證?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fā)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制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二、遺囑公證書如何出具?
1、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
2、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序符合規(guī)定。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