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是什么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nèi)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的內(nèi)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nèi)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四)遺囑人處分的財產(chǎn)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chǎn)。遺囑人的財產(chǎn)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chǎn),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nèi)容部分,該部分內(nèi)容無效。
(五)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nèi)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yè)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chǎn)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yè)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yǎng)、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guī)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jīng)核定的公證費數(shù)額與預收數(shù)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xù)。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