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什么情況下會失去效力?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厲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二、公證遺囑如何撤銷?
公證不能撤銷,必須再次辦理公證,上一份公證書才無效?!豆C程序規(guī)則》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