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口頭遺囑的條件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訂立的遺囑法。商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和偽造,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容易產(chǎn)生糾紛,故《繼承法》第17條對口頭遺囑作了嚴格的限制,即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法。商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商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遺囑人有生命垂?;蚱渌<钡那闆r(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chǎn),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見證遺囑。
2、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
3、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于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二、訂立口頭遺囑的程序是什么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