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如何變更和撤銷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遺囑設立后對遺囑內容的部分修改。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又取消原來所立的遺囑。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繼承開始之時才發(fā)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遺囑發(fā)生效力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與一般民事行為的變更與撤銷不同,遺囑人可以于遺囑設立后的任何時間撤銷、變更遺囑,也不須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銷、變更遺囑的意思是出于遺囑人的本意即可。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后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撤銷或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fā)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二、數份遺囑以哪份為準
《繼承法》保護遺囑人訂立遺囑處分自己個人財產的權利,也保護遺囑人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的權利?!独^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焙唵卫斫饩褪牵?/p>
1、如果數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
2、如果數份遺囑中有一份公證遺囑,以公正遺囑為準;
3、如果數份遺囑中有兩份或以上的公證遺囑時,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