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如何變更和撤銷?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遺囑發(fā)生效力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兩種。
(一)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guī)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白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后方為有效。
(二)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并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原遺囑毀壞后是否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