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法律規(guī)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什么樣的遺囑是有效的
1、遺囑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對此,繼承法明確指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可以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因不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偽造的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并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3、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繼承法中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生效時,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因違法也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