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要哪些要求?
由于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后才予執(zhí)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guī)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于無效。
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guī)定,如大陸法系諸國規(guī)定了4種形式:(1)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2)公證遺囑,即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生效;(3)密封遺囑,即遺囑寫好后,由被繼承人親自密封,交律師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4)代筆遺囑,即被繼承人授意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并給合法證明屬實。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谑谶z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并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二、遺囑繼承的效力如何?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果立遺囑人立有多分遺囑(公證遺囑除外),內容相抵觸的,則以最后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最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除公證遺囑以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