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有關遺產分割的方法,遺囑人已在遺囑中指明了具體的方法,或者委托他人決定的,應當尊重遺囑人的意愿,按照遺囑的指定辦理。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的,應當由繼承人協商確定遺產的分割方法,不同意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請求有關單位或居民(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分割一般應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尤其是對可分物,如現金、存款等。對于不宜分割的財物,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同共有等方法處理。
1、折價。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或者繼承人都不愿取得的遺產,出賣給他人以換取價金,然后再按照各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
2、補償。補償是指先將不宜分割的遺產折算成價金,交由繼承人中一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再由取得該遺產的繼承人將超出自己應繼份的部分,用金錢或實物補償給其他繼承人。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繼承人都有意取得該不宜分割之遺產,而且由任何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都會給其他繼承人的生產或生活造成影響。因此,繼承人對該遺產保留共同共
二、遺產分割要注意什么問題
《繼承法》第5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薄独^承法》這樣規(guī)定,是從我國遺產繼承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的,公民的遺產繼承一般是按照這樣的規(guī)定實行的。
應注意的問題: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6、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