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法律承認(rèn)么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是法定遺囑的形式之一,為我國繼承法所承認(rèn)。但口頭遺囑因為不好舉證,因此,法律規(guī)定,訂立口頭遺囑需具備法定條件。
二、口頭遺囑需具備哪些條件
口頭遺囑的設(shè)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zhàn)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yīng)當(dāng)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
實質(zhì)要件口頭遺囑實質(zhì)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nèi)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chǎn)。
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nèi)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yīng)當(dāng)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