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開始的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guī)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
那么,如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呢?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都屬于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時間也都應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
1、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2)醫(y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3)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2、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須注意的是,在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并滿4年后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2)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只有經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須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二、繼承開始會產生哪些法律效力
繼承一開始,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人的范圍確定。有關利害關系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是決定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成為繼承人的依據。只有在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有法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的人才能成為繼承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與被繼承人解除身份關系(如與被繼承人離婚、與被繼承人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則不能成為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參與繼承,但若在被繼承人遺囑中給與其一定財物的,則該繼承人可參與遺囑繼承,從而成為參與繼承的繼承人。
(2)遺產的范圍確定?,F(xiàn)代社會經濟交往日益頻繁,人們的財產也不斷發(fā)生變動。對被繼承人來說,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因而其財產數量、種類等都固定下來,并成為繼承人繼承的對象。當然,遺產也可能發(fā)生毀損、滅失、孳息等,從而可能會影響遺產的范圍,但這屬于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等問題。
(3)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繼承一開始,遺產的所有權便轉歸繼承人。繼承人為一人的,繼承人為單獨繼承,即取得遺產的單獨所有權,繼承人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為各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各繼承人可就該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占有。
(4)遺囑效力的確定。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可以隨時設立、變更、撤銷,這就導致不同的遺囑之間發(fā)生矛盾。另外,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及內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這還涉及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無論是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還是欠缺有效要件,遺囑人均可進行補正,故遺囑的效力必須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能最終確定。
(5)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根據繼承法的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間,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梢?,繼承開始是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