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沒有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立遺囑人不是在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均有效。但不同的遺囑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形式上不能滿足法律要求,所立遺囑不能認定有效。具體來看: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一般均有效;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要求:有立遺囑人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頭設立的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電子版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郵件是指通過電子等方式產生、傳遞、接收或儲存信息的方式,是國際互聯網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種。根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1)涉及婚姻、收養(yǎng)、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只規(guī)定了五種有效形式的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沒有電子遺囑的規(guī)定。因此盡管電子郵件屬于書面證據的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電子郵件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書遺囑的構成要件、電子簽名已經第三方認證并非偽造,也不能認定該電子郵件遺囑為有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