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偶兒媳可繼承遺產么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是一種姻親關系,在正常情況下,兒媳與女婿均不能作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繼承人。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p>
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喪偶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與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雖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yǎng)的義務,則她(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具有與其他的繼承人同樣的繼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兒媳或女婿只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給予了一定的資助或照顧,則不應列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3、丈夫或妻子死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再婚離開,離開后沒有再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繼承。
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沒有與之共同生活,也沒有盡什么義務的,不具備繼承資格,不享受繼承權,也不存在給予補償問題。 喪偶的兒媳與女婿繼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遺產不影響自己的孩子代位繼承的權利。
二、喪偶兒媳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么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扶養(yǎng)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另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guī)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