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口頭遺囑的程序是什么?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p>
具體地,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二、訂立自書遺囑程序是什么?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chǎn)預先做出處分。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nèi)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nèi)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nèi)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nèi)容的真?zhèn)巍?/p>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nèi)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shù),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chǎn)處分的內(nèi)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