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債務怎樣清償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或來進行分割。
也可以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先根據(jù)遺囑或者法律規(guī)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繼承到的遺產份額的多少,按比例分別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每個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通俗地講,就是繼承遺產多的人多分擔債務,繼承遺產少的人少分擔債務。當然,這種分擔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時,被繼承人遺留的都是實物或不動產,各繼承人要求保留這些實物作為紀念或使用這些不動產的,也可由各人先繼承實物或不動產,然后按照實物或不動產價值的比例分擔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二、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應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边@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边@是貫徹我國養(yǎng)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shù)倪z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yōu)于執(zhí)行遺贈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卑凑者@一規(guī)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zhí)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