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yè)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fā)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yè)軍人的復員費、轉業(yè)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yǎng)老金等。
二、不能作為遺產的財產有哪些
不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和權利有:專屬于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他人的財產。它們具體包括: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因為人身權利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故此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2、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通信自由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等。公民的政治權利也是隨著公民的死亡而不復存在,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3、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對企業(yè)的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物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的受遺贈權、扶養(yǎng)費、養(yǎng)老金、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的請求權,勞動工資的請求權,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者職務相聯(lián)系的經濟待遇,如公費醫(yī)療、分配住房等等。這些財產權利也都是與被繼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繼承人活著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復存在,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4、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主要有: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發(fā)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保險金、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財產。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