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如何立遺囑
按照法律規(guī)定方式和要求立遺囑才合法有效,遺囑在法理上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通俗地講,就是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和要求設立遺囑,遺囑才合法有效。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么
生活中常有遺囑人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的情況。對此,我國繼承法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通過設立新的遺囑,來撤銷、變更自己原來立的遺囑。但法律同時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在各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
《繼承法》第20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謂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如,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如果撤銷后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注明原遺囑撤銷;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后立的遺囑上注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注明的,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