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可以進行變更么
《繼承法》第20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謂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如,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如果撤銷后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注明原遺囑撤銷;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后立的遺囑上注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注明的,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
二、多份遺囑如何認定哪個有效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常常會發(fā)生一個遺囑人立了幾份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情況。這時應分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1)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2)如果有兩個以上有效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fā)生其效力,執(zhí)行人應該按照各個遺囑內容執(zhí)行;
(3)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內容互相抵觸的,則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a、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或者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b、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4)數份內容互相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后的,那么遺囑則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