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繼承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轉繼承的成立要件:
1、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須死亡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未放棄。
二、轉繼承的效力如何
1、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轉繼承又稱再繼承,連續(xù)繼承、第二次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已死亡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只不過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取得遺產或接受遺產,就已去世,其應繼承的遺產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實際上是兩個繼承連續(xù)發(fā)生,一并處理。
2、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轉繼承制度,但繼承法第 25 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52 條規(guī)定 “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 據此,轉繼承制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