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如何行使
繼承權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的具體權利:接受或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取得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受侵犯時的恢復請求權。
1、接受、放棄繼承的權利
接受繼承的權利,是指繼承人有權就同意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意思表示。盡管在繼承開始后,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遺產,但并不是必須參加繼承,而是要以繼承人是否表示接受繼承作為確定其最終是否得到遺產的依據(jù)。表示接受繼承的,便實際參加繼承進而取得遺產。
放棄繼承的權利,是指繼承人有權就不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意思表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就由客觀意義上的權利變?yōu)橹饔^意義上的權利,因而繼承人便可能支配該項財產權利,既可以接受,亦可以放棄。
2、取得遺產的權利
取得遺產的權利,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并表示接受繼承,即有權直接參加遺產分割,依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中應當由其繼承的份額。
3、繼承權受分割時的恢復請求權
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繼承法》第7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