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遺產范圍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范圍大致可以劃分為4類:
1、公民個人財產。主要有:
(1)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動產;
(2)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4)公民的合法收入;
(5)公民的儲蓄存款、生活用品;
(6)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2、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主要有:
(1)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2)公民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3)公民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利;
(4)公民的發(fā)明權、發(fā)現(xiàn)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權利。
3、公民享有的債權和負擔的債務。主要有:
(1)合同之債中能夠作為遺產轉移的債權、債務;
(2)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shù)膫鶛唷鶆眨?/p>
(3)因不當?shù)美l(fā)生的債權、債務;
(4)因無因管理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
4、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有:
(1)公民有價證券中設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2)公民承包經營所取得的個人收益;
(3)復員、轉業(yè)軍人特有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yè)費、醫(yī)療費;
(4)因工傷殘的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的撫恤費。
綜上所述,老史可以根據以上范圍來確定自己的遺產,立好遺囑。
二、遺產分割有哪些原則
1、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處分的遺產。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其應繼承的數(shù)額一般以共同參加繼承的各法定繼承人的平均數(shù)額為參考數(shù)額。如果胎兒生下是活體,這份遺產由胎兒這一繼承人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是死胎,這份遺產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3、物盡其用的原則。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于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貫徹這一精神。如:對房屋要照顧缺房的繼承人;對生產工具要照顧生產需要的繼承人;對圖書資料要照顧從事有關業(yè)務的繼承人,等等。這樣才能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