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如何訂立遺囑?
(一)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占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寫明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寫明對財產的具體處理,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寫明對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是立遺囑人依法處理自己生前所有財產及其它事務,并于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也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訂立遺囑要注意一下問題。
1、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2、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陬^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6、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7、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8、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訂立遺囑有哪些誤區(qū)?
訂立遺囑時,通常會存在以下誤區(qū):
誤區(qū)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有不少人認為,繼承這事有《婚姻法》、《繼承法》管著,就是自己不立遺囑或老人沒有立遺囑,繼承時也不會亂,法律怎么規(guī)定就怎么來。因此,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注意: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誤區(qū)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后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并非這么簡單。
注意: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象,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fā)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guī)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誤區(qū)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
孩子們要是不接受遺囑方案,我們立了遺囑也沒用啊。
注意: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誤區(qū)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
注意: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書,委托某某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托書最好經過公證。
誤區(qū)五:不贍養(yǎng)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注意:不贍養(yǎng)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yǎng)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yǎng)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
遇到這種情況,在分配遺產時張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對老人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而要求適當多分一些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