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自擬的代書遺囑有效嗎
遺囑有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內(nèi)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5、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實踐中,常存在夫妻早已商量好自己的遺產(chǎn)如何處理,但未立遺囑。丈夫去世后,妻子為避免孩子們的糾紛,為丈夫自擬代書遺囑。但是,妻子自擬代書遺囑是無效的。理由如下:
首先,既然是“自擬”就不是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是代書人將立遺囑人的關(guān)于遺囑的意思表示真實的用文字予以反映。自擬沒有反應(yīng)立遺囑人的意愿。
其次,代書人是見證人之一,法律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此妻子不能成為見證人,更不能成為代書人。
二、遺囑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nèi)心意愿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p>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quán)處分的財產(chǎn),該無權(quán)處分財產(chǎn)的部分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yīng)認(rèn)定無效?!?/p>
4、偽造的遺囑。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nèi)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yīng)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