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債務的范圍
這里的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財產義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屬于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又稱為遺產債務。因此,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的依法應由其清唱的債務,才為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既包括被繼承人個人負擔的債務,也包括被繼承人在共同債務中應負擔的債務額。歸納起來,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債務:
(1)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guī)定應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fā)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如合伙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但被繼承人以個人名義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欠下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不能全部作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清償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額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
4、有序清償原則。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