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嗎
根據(jù)《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高于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jīng)公證的遺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可以就遺產(chǎn)的分配重新立下遺囑,并依法找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xù),這樣,原來那份公證遺囑就失去了效力。
二、在什么情況下公證遺囑會失效
經(jīng)過公證的遺囑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遺囑內(nèi)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屬于自己的東西遺囑給兒女了,則遺囑無效)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比如a先立遺囑把一架鋼琴給兒子b,后來a自己又把鋼琴給砸了,鋼琴不存在了,遺囑當然實效)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厲害關系人申請,經(jīng)法院判決確定無效。(這是兜底的,對于前面沒有涉及的情況,都可以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