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權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guī)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guī)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shù)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jié)部分規(guī)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jié)部分規(guī)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二、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當公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的繼承權公證,遺產涉及股權時,承辦人不能按照辦理一般財產繼承的步驟和思路去承辦,當然辦理一般財產繼承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是要的,這些材料主要有:
一是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三是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四是數(shù)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fā)表聲明。
五是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是出資證明;
二是股東名冊;
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資產的評計報告。
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xiàn)或接近客觀真實。
以上這些證明材料是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所必須,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明材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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