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幾種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xié)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guī)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二、出國繼承財產辦理哪些手續(xù)
中國公民出國繼承財產需辦理以下手續(xù):
1、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xù);
2、海外親友關于邀請繼承人前往繼承財產的信件,相關資料及外國移民機關或入境管理機關發(fā)出的同意繼承人入境的證明手續(xù);
3、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護照及出境卡手續(xù);
4、到外交部領事司或授權的省、自治區(qū)、市外事辦公室及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公證書認證手續(xù);
5、到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入境簽證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