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申請放棄繼承權者當場寫出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和當場簽名,而出具的公證書。放棄繼承應當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fā)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薄袄^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彼?,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chǎn)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系為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
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注意事項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
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后,即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qū)⒆约悍艞壍臋嗬D(zhuǎn)給他人,如出現(xiàn)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
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