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yǎng)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那么,公婆遺產兒媳可以繼承嗎,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否繼承遺產?下文將為您一一介紹。
一、公婆遺產兒媳繼承有條件嗎
法律規(guī)定,兒媳繼承公婆的遺產,在遺囑指定之外只有兩種情形:
一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是“轉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雖然規(guī)定了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但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蓖瑫r第十二條還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為明確保護婦女的此項權利也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二、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否繼承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所以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分得遺產的。具體規(guī)定為:
(1)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一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只具備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情況為準的。如果雖曾經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但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已經具有勞動能力或有了生活來源,就不能再適用此規(guī)定。二是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指這類可分得遺產的人不僅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而且還要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是否由被繼承人扶養(yǎng),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為準。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再扶養(yǎng),那么即使是曾經扶養(yǎng)過也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是否扶養(yǎng)的成立,不論時間長短,都可以適用本規(guī)定。
(2)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yǎng)義務的人。這類人對被繼承人本來是沒有扶養(yǎng)義務的。但由于某種原因,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并未盡到全部義務,而這類人對被繼承人卻提供了較多物質上的照顧。在認定是否盡了“較多扶養(yǎng)義務”時,標準既不能過嚴,也不能過寬。不能理解為必須是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也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的尺度來衡量,無論是提供了較多經濟幫助,還是提供了較多生活上的照顧,都可以認定為盡了較多扶養(yǎng)義務,可分得適當遺產。關于對被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產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以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這就意味著在分配遺產時,既要考慮這些可分得適當遺產人的情況,即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經濟需要的狀況,困難大的多分,困難小的少分;他們對被繼承人盡扶養(yǎng)義務的多少,盡義務多的多分,盡義務少的少分,還要把他們與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比,綜合考慮,分給適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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